我想在 立陶宛 獲得庇護 – 庇護程序

最近有香港的本地新聞媒體提到立陶宛提供香港人移民立陶宛, 這篇文章來解釋立陶宛的庇護程序

什麼是庇護?

固有的人權之一是從迫害中尋求庇護並使用這種庇護的權利。立陶宛共和國尊重並保護這項人權。

在立陶宛,庇護是:

  • 難民身份;
  • 輔助保護。

在立陶宛共和國給予庇護意味著保護其免受原籍國的攻擊、在立陶宛頒發居留許可(永久或臨時)以及向獲得庇護的外國人提供社會援助。獲得難民身份的外國人將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獲得輔助保護的外國人將保留臨時居留許可(如果獲得輔助保護的理由,可以在 2 年後更改)。外國人獲得庇護後,此人將根據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社會融合(如對社會融合申請有疑問,請聯繫社會保障部和社會保障部)。勞工)。

什麼是難民?

難民是外國人(對於國民或無國籍人),由於有充分理由擔心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觀點而受到迫害,在其國籍國之外不能或由於這種恐懼而不願利用該國的保護;或者因該等事件不具有國籍,在原常住地以外的國家,不能或因害怕而不願返回原居住國的。

什麼是輔助保護?

立陶宛的輔助保護授予不符合難民資格,但由於完全有理由擔心他會受到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尊嚴,或將受到此類懲罰而無法返回的外國人在國際或國內武裝衝突中不分青紅皂白的暴力行為對他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自由造成嚴重和人身威脅的方式。

申請地點

外國人可以提交庇護申請:

  • 對於國家邊防局——在立陶宛共和國的邊境管制站或適用法律邊境制度的立陶宛共和國領土;
  • 移民局當地分支機構——立陶宛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
  • 外國人登記中心(Pabradė,Švenčionys 區)。

如果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尋求庇護,但已經抵達該國或非法居留(沒有立陶宛共和國的簽證和/或有效旅行證件),他/她必須立即申請庇護。否則,根據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他可能會對未經授權進入或逗留在立陶宛共和國負責。

外國人必須親自申請庇護。任何成年家庭成員均可代表未成年家庭成員提交申請。無人陪伴的未成年外國人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的申請可由其代理人代為受理。

庇護申請必須有動機,外國人必須列出所有事實並說明他/她認為有必要在立陶宛共和國給予他庇護的理由。

初步行動

當外國人提交庇護申請時,獲授權的公務員會登記申請(如果庇護申請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 – 起草一份包含尋求庇護者提供的信息的自由形式的庇護申請)並執行尋求庇護者的初次面談和其他建立尋求庇護者個人檔案的初始步驟。

尋求庇護者必須向公務員提供所有可用文件(身份證件、旅行機票、與庇護申請理由相關的其他文件等)。他還必須採集年滿 14 歲的尋求庇護者的指紋。還要對尋求庇護者的脆弱性進行初步評估。

初次面談必須以尋求庇護者的母語或尋求庇護者最能理解的語言進行。如有必要或尋求庇護者提出要求,口譯員和授權代表(律師)必須參加面談。

初步訪談的目的是收集有關尋求庇護者及其家人一起抵達的數據、抵達立陶宛共和國的路線、與負責審查的歐盟成員國身份相關的數據庇護申請,以及申請庇護的理由。第三國尋求庇護者的情況。

如果尋求庇護者是未成年人,則在其父母(養父母)或與未成年尋求庇護者一起抵達立陶宛共和國的另一名法定代理人的參與下,採取初步行動。如果尋求庇護者是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則必須在授權代表和兒童權利保護機構代表的參與下進行初步行動。

尋求庇護者的住宿

移民局應就尋求庇護者的住宿做出決定,除非尋求庇護者被拘留或根據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其實施替代拘留措施。

尋求庇護者可入住外國人登記中心;按照政府或其認可機構制定的程序在其他住宿地點;根據移民局的決定,如果尋求庇護者提出要求,可以允許尋求庇護者在他選擇的地方居住。

無人陪伴的未成年尋求庇護者必須與成年親屬、代表或難民接待中心同住,除非他/她的代表有反對意見。

弱勢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可能會被安置在滿足其特定需求的其他住所,並由與尋求庇護者合作的非政府組織管理。在可能的情況下,必須允許弱勢群體與合法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的成年人或近親同住。

外國人登記證無效的

移民局為任何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逗留的年齡尋求庇護者頒發外國人登記證。簽發外國人登記證而不是尋求庇護者持有的個人文件,這些文件收集並保存在他/她的個人檔案中。外國人的登記證確認持有人是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逗留的尋求庇護者。

審查申請和決策無效的

在收到外國人的庇護申請和其他文件後,移民局可以決定:

  • 不審查庇護申請。在移民局根據現有信息確定: 外國人已獲得歐盟另一個成員國或安全的第三國庇護,因此可以返回該國並繼續使用庇護;他從安全的第三國進入立陶宛共和國;他隨後提交了庇護申請,但沒有包含任何新的實質性理由。不審查庇護申請的決定是在 48 小時內做出的,最多可以延長 3 個工作日。
  • 不審查庇護申請的實質內容並將尋求庇護者轉移到歐盟的另一個成員國。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3 年 6 月 26 日第 604/2013 號條例的規定,當另一個歐盟成員國負責審查提出庇護申請。
  • 作為緊急事項,實質性審查庇護申請。當移民局在評估可用信息後確定尋求庇護者:
  • 來自安全的原產國;
  • 在庇護申請中,他只提供了與審查外國人是否可以獲得庇護無關的信息;
  • 為誤導調查,提供有關其身份或國籍的誤導性信息或虛假文件,或未提供或銷毀可能對庇護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有關其身份或國籍的信息或文件;
  • 已根據尋求庇護者提供的數據提交庇護申請,這些數據與外國人的原籍國信息不一致、矛盾、誤導和不一致,因此明顯不具有說服力;
  • 在沒有出現新的基本信息或數據的情況下提交了後續的庇護申請,或者提交的申請顯著增加了尋求庇護者符合庇護標準的可能性;
  • 申請庇護只是為了防止通過或執行將外國人遣返或驅逐到外國的決定;
  • 拒絕採集他的指紋;
  • 由於嚴重原因,可能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威脅。

作為緊急事項進行實質審查的庇護申請決定將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最長可延長至 3 個工作日。

  • 實質審查庇護申請。當移民局根據現有信息認為沒有理由不審查申請、將尋求庇護者轉移到另一個歐盟成員國或審查申請時,必須做出這樣的決定。當務之急。對庇護申請的決定經過實質審查,在 3 個月內作出,最長可延長 3 個月。

在決定庇護申請之前,必須進行徹底、獨立和公正的調查。對庇護申請的審查是一項複雜的行政程序,法律對此進行了詳細描述。移民局對庇護申請進行調查並作出庇護決定。移民局檢查尋求庇護者提供的信息,並收集有關申請所依據情況的其他信息。收集到所有必要信息後,移民局會評估尋求庇護者是否可以獲得庇護,並做出以下決定之一:

  • 授予立陶宛共和國難民身份並簽發有效期為 5 年的立陶宛共和國在歐盟長期居民的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
  • 拒絕難民身份,給予輔助保護並簽發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為 2 年;
  • 拒絕庇護並以其他理由簽發臨時居留證;
  • 拒絕庇護並遣返外國人或將其驅逐出立陶宛。

移民局作出的所有決定均可在決定送達之日起 14 天內維爾紐斯地區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在審查申訴後,法院可能會滿意並要求移民局重新審查該外國人的申請。維爾紐斯地區行政法院駁回申訴後,外國人有權向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滿足申訴,並將案件退回維爾紐斯地區行政法院或移民局重新審查或駁回。投訴。如果投訴被駁回,移民局的決定即生效。

尋求庇護者的權利和義務

在上訴過程中,可以免費為外國人提供法律服務。

  1. 在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當局指定的住宿設施、拘留設施和邊境管制站和過境區時,使用住宿的物質條件。
  2. 在審查庇護申請期間,可以自由獲取有關個人權利和義務及其不執行後果的信息,以及與審查庇護申請有關的信息。
  3. 管理和正規化與審查庇護申請有關的文件。
  4. 以內政部長規定的方式使用國家保證的法律援助;
  5. 在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與庇護申請的審查相關的情況下,獲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補償。
  6. 使用免費口譯服務。
  7. 在外國人登記中心或難民接待中心獲得免費醫療救助、心理救助和社會服務。
  8. 根據社會保障和勞工部長和內政部長制定的程序,每月獲得相當於國家支持收入 10% 的現金補助。
  9. 聯繫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和其他為尋求庇護者提供專門法律援助或建議的組織的代表,並與他們私下會面(包括邊境管制站或過境區)。
  10. 如果分配給弱勢群體,則使用與其特殊需要相對應的住宿條件。
  11. 使用立陶宛共和國的國際協議、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所保障的其他接受條款和權利。

尋求庇護者的義務:

在審查庇護申請過程中,尋求庇護者享有下列權利:

  1. 遵守立陶宛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要求。
  2. 履行移民局和法院的決定為尋求庇護者規定的職責。
  3. 讓醫生檢查身體狀況。
  4. 在審查庇護申請期間,提供與庇護申請理由、個人性格情況和抵達和逗留立陶宛共和國的真實情況相符的所有可用文件和詳細說明,並與移民局合作公務員和主管當局的僱員。
  5. 在與國家機構或向其提交庇護申請的機構面談期間,申報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可用資金和資產,並以自由形式以書面形式向移民局申報收到的資金在收到他們的 3 個工作日內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逗留的權利期間。

如果移民局的決定允許在選定的居住地居住,請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移民局有關居住變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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