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在此解釋什麼是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五年以獲得永久居留許可:如果外國人持有臨時居留許可,連續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則可以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立陶宛在他或她的永久居留許可申請被接受之前的最後五年。
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的五年不包括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的時間:
- 在免簽證制度下;
- 持有申根簽證;
- 持有立陶宛共和國或申根區其他國家簽發的國家簽證;
- 歐盟另一個成員國簽發的歐盟居留卡;
- 申根區另一個國家簽發的居留許可。
如果該外國人被立陶宛共和國的研究和教育機構錄取並在此基礎上獲得了臨時居留許可,則該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居住期限僅應計入其居住時間的一半。但是,如果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完成學業、取得高等教育學歷並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則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居住時間包括與臨時居留許可。
如果外國人在立陶宛共和國獲得輔助保護,其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居留期限應包括在立陶宛共和國申請庇護之日與臨時居留簽發之日之間的一半時間在此基礎上許可,如果該時間段持續超過 18 個月。
如果在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前的最後五年連續超過六個月,則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居留期限將被分別在立陶宛或歐盟其他成員國境外的居留期限中斷,並且/或總共超過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