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 工作移民 在立陶宛僱用外國人

在立陶宛僱用第三國國民時,他們應獲得提供在立陶宛工作和居住權的文件。外國人簽發證件,應當向所在地的勞務交流處、移民局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需文件清單及其簽發程序取決於擬聘用人員的資格、約定的工資大小和其他情況。

如果立陶宛企業希望從外國聘請高素質的專家,首先應在立陶宛尋找空缺候選人。在外國人向勞動力交易所申請工作許可證或由勞動力交易所做出外國人是否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的決定之前,應發布立陶宛企業職位空缺的公告。如果在公告有效期內(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立陶宛沒有發現可能的候選人,外國人應為上述目的向勞務交流中心提出申請。獲得工作許可後,外國人可以申請國家簽證D。簽發國家簽證D後,外國人可以在立陶宛居住和工作長達1年。1年期滿後,外國人應申請簽發居留許可。如果勞動力交易所通過了關於外國人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的決定,外國人可以申請簽發居留許可。決定簽發居留許可的期限:最長 2-4 個月。決定簽發國家簽證 D 的期限:最多 15 天。

如果立陶宛企業計劃從外國聘請高素質的專家並支付給他(她)根據立陶宛部門最近公佈的數據不低於國民經濟部門僱員平均工資總額的1.5的約定工資統計,它應向勞動力交易所申請發布關於外國人是否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的決定。在向勞動力交流中心提出申請之前,應在立陶宛尋找所需的專家。在外國發給外國人的高等教育文憑應通過立陶宛的承認程序。如果在立陶宛沒有找到可能的候選人,則應將獲得上述決定的文件提交給勞動力交易所。在勞動力交流處完成程序後,接下來是向主管機構申請簽發臨時居留許可。為外國人簽發一張藍卡。

如果立陶宛企業計劃聘請立陶宛最需要的高素質專家或其在立陶宛的約定工資,根據最近公佈的數據,該國國民經濟部門僱員的平均工資不低於 3立陶宛統計局,外國人可以按照簡化程序申請簽發藍卡(取消了申請勞務交換)。

所有僱傭程序均應由雇主發起。所以,外國公民首先應該找到工作,然後才能開始就業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在聘用第三國國民時承擔某些義務。聘用外國公民的用人單位除履行其他義務外,還應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文件。此外,雇主承諾承擔與搜查受僱外國人以及將其(她)從立陶宛領土驅逐出境有關的任何可能費用,前提是該外國人躲藏或逃往另一個歐盟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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