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人, 無論他或她擁有該公民身份的時間長短,都將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與恢復公民身份的情況不同,歸還過去擁有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情況與 1940 年 6 月 15 日無關。在失去公民身份的人的要求下,公民身份只能歸還一次。如果所擁有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被授予例外情況,則不能歸還。
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的人必鬚根據其在立陶宛的居住地,通過領土警察局提交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申請。
居住在國外的人必須通過立陶宛共和國的外交使團和領事館或通過立陶宛共和國內政部下屬的移民局提交此類申請。
居住在國外的人可以 通過掛號信向移民局提出申訴。如果一個人通過掛號郵件或通過快遞提交授予他或她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申請及其所附文件,則他們在公民身份申請上的簽名必須由公證人證明。
有關授予公民身份的問題必須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內予以考慮。考慮申請需要繳納申請費(41-53 歐元)。每個提交申請的人都應被告知授予或不授予其公民身份的決定。總統關於授予公民身份的法令可在此Internet 網站上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