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40 年 6 月 15 日之前擁有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人及其在《立陶宛共和國公民法》(2002 年)生效之前尚未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子孫享有開放的-終止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權利 無論他們是立陶宛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永久居民。該人可以通過提交證明在 1940 年 6 月 15 日之前擁有公民身份並在 1990 年 3 月 11 日之前離開立陶宛的文件來證明他們有權恢復立陶宛共和國的公民身份。 ) 想要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人必須放棄已經擁有的其他國家的任何其他公民身份。
如果一個人還不確定他們是否想利用其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權利或通過簡化程序獲得該公民身份,他們可以向領土警察局申請,如果他們居住在國外 –立陶宛共和國外交使團向他們頒發證明其立陶宛血統或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權利的證書。擁有此類證書將有助於恢復和授予公民身份的過程。此外,立陶宛血統的人和有權恢復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並擁有證明文件的人在立陶宛更容易獲得臨時或永久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