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入籍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 是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理由之一,當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授予符合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條件的人時:
- 在過去十年中,他一直是立陶宛共和國的合法永久居民;
- 在申請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並作出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決定時,他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
- 他已經通過了國家語言考試(年滿 65 歲的人,工作能力為 0-55% 的人,以及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估的人具有高度或中度特殊需要的法律行為,以及患有嚴重慢性精神障礙的人不受該規定的影響)*;
- 他已通過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基礎考試(年滿 65 歲的人,工作能力為 0-55% 的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並通過評估的人)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具有高度或中度特殊需要的人以及患有嚴重慢性精神障礙的人不受該規定的影響)*;
- 他有合法的謀生手段;
- 他是無國籍人或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公民,而他應在取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失去該州的公民身份,或表達自己的意願以書面形式放棄他的另一個國家的國籍,他被授予公民身份後,立陶宛共和國;
- 不存在《公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有關國家語言考試和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基礎考試的信息可在教育發展中心的網站上找到(地址 D. Katkaus str. 44, Vilnius,電話 (8 5) 275 2362)。
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不得授予以下人員:
- 準備、企圖犯下或犯下侵略、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等國際罪行;
- 準備、企圖實施或實施針對立陶宛共和國的犯罪行為;
- 在進入立陶宛共和國之前,因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嚴重犯罪的有預謀的犯罪而被判處在另一個國家的監禁,或在立陶宛共和國因嚴重犯罪而受到懲罰,無論罪行的定罪是否已屆滿;
-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無權獲得證明在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權的文件。
應考慮立陶宛共和國的利益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
通過入籍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應提交立陶宛共和國總統。
一個人必須在共和國總統法令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後宣誓。一個人只有在宣誓效忠立陶宛共和國後,才能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的權利、自由和責任。
申請 通過入籍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應附有以下文件:
- 確認此人身份的文件;
- 一份文件,確認在提交申請時,有關人員在立陶宛共和國擁有永久居留權;
- 證明有關人員在過去十年內在立陶宛共和國合法永久居民的文件;
- 證明當事人有合法謀生手段的文件;
- 證明該人已在文檔通過國家語言考試和在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的基本檢查誰已經達到65歲(個人,工作其容量人士先後被評為在0-55 %,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評定為具有高度或中度特殊需要的人員,以及患有嚴重慢性精神障礙的人員,不受該規定影響);
- 由該人在來到立陶宛共和國之前居住國的外國主管機構簽發的證明,證明他沒有因根據立陶宛法律屬於嚴重犯罪的有預謀的犯罪而在另一國被判入獄立陶宛共和國,或在立陶宛共和國未因嚴重罪行受到懲罰,無論犯罪定罪是否已到期。
授予與立陶宛公民結婚的人公民身份
與立陶宛共和國公民結婚並在過去 7 年內保持婚姻狀況並與配偶在立陶宛共和國合法永久居住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 在提交獲得公民身份的申請時以及在做出授予公民身份的決定期間,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
- 已通過立陶宛語考試;
- 已通過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基礎考試;
- 是無公民身份的人,或者是在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後失去公民身份的國家的法律的公民,或者如果該人在獲得公民身份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們拒絕另一國公民身份的決定立陶宛共和國;
- 不存在《公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實施或參與犯罪活動)。
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超過一年的人與後來去世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結婚超過一年,如果他或她符合以下規定的條件,可以被授予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
- 過去 5 年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有永久居住地;
- 在提交獲得公民身份的申請時以及在做出授予公民身份的決定期間,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
- 已通過立陶宛語考試;
- 已通過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基礎考試;
- 是一個沒有公民身份的人,或者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根據法律,他或她在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後失去該國家的公民身份,或者如果該人書面通知他或她決定拒絕獲得立陶宛共和國公民身份後的另一個國家;
- 不存在《公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實施或參與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