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2014 年 11 月 1 日,立陶宛外國人法律地位法(“法律”)的修正案將生效。修正案包括為出於商業目的抵達的外國人(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除外)簽發臨時居留許可的新程序、對高素質專家的優惠制度等。您將在下面找到對主要修正案的簡要概述法律。
除了其他理由外,如果滿足以下要求,以商業目的抵達立陶宛的外國人將獲得臨時居留許可(“居留許可”):
(i) 在立陶宛成立的公司(“公司”)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ii) 外國人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商業居留許可的簽發期限為 1 年,續簽 2 年。
如果外國人投資至少 900,000 立特(約 260,700 歐元)到本公司的股權,並僱用至少 5 名全職員工,則可以獲得為期 3 年的居留許可。在這種情況下,對家庭團聚的限制不適用(通常,非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的家庭成員可以在外國人在立陶宛合法逗留 2 年後抵達立陶宛居住)。
如果滿足以下要求,作為高素質專家抵達立陶宛工作的外國人將獲得居留許可(“藍卡”):
(i) 雇主僱用外國人至少一年,並支付不少於立陶宛平均工資總額 2 的月薪(即不少於 4,712 立陶宛,約 1,365 歐元);
(ii) 立陶宛工作交流中心發布外國人工作符合立陶宛勞動力市場要求的決定,但以下情況除外:
(iii) 外國人提交證明其高等教育/專業資格的文件-文憑(在國外頒發文憑時,須經立陶宛高等教育質量評估中心執行的學術認可程序)等。
為高素質專家頒發居留許可並續簽3年(除非簽訂短期僱傭合同)。
作為一般規則,外國人的家庭成員(非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可以在外國人在立陶宛合法逗留 2 年後抵達立陶宛與他/她一起居住。根據該法,家庭團聚的理由清單已經擴大,除其他情況外,上述限制不適用:
(i) 外國人被借調到立陶宛不超過 3 年,在立陶宛註冊分公司、代表處或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公司作為需要特定技能/知識或高專業資格的專家工作上述立陶宛實體的活動;在抵達立陶宛之前,外國人在藉調公司工作不少於1年,在立陶宛逗留期間,其月薪不低於平均工資總額的2倍(即不少於4,712立陶宛,約 1,365 歐元);
(ii) 一名外國人是本公司的股東(如上文“商業目的居留許可”一節所述),並且他/她已向本公司的股權投資至少 900,000 立特(約 260,700 歐元),以及僱用至少 5 名全職員工。
其他修訂包括:
(i) 立陶宛居住地的最低要求,即成人的居住空間應至少為 7 平方米;
(ii) 虛構的公司概念:簡而言之,如果公司註冊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居留許可,則該公司被認為是虛構的;
(iii) 拒絕居留許可申請的擴展理由清單(例如,當確定公司是虛構的,外國人有一定的預算拖欠稅款等)。
該法律的修正案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但是:
(i) 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簽發/更新居留許可的申請將按照 201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有效的法律(“現行法律”)的措辭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立陶宛的居留許可將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簽發/更新;
(ii) 如果外國人根據現行法律第 45 條第 1 款和第 45 條第 2 款獲得商業居留許可,即基於以下事實:
2015 年 5 月 1 日前提交的居留許可延期申請將按照現行法律進行處理。此類居留許可將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和終止後 – 根據當時有效的國家立法續簽。
注:本概述是根據 2014 年 6 月 26 日通過的第 XII-965 號《外國人法律地位法修正案》編寫的。由於立陶宛的法律和實踐相對較新,而且鮮有先例,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們的建議是在法律及其解釋可能發生變化的環境中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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